2013年8月24日星期六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新加坡/钓鱼岛: 新加坡外交部斥责环球时报曲解李显龙总理有关钓鱼岛讲话

中国
 
中国/新加坡/钓鱼岛: 新加坡外交部斥责环球时报曲解李显龙总理有关钓鱼岛讲话
Aug 24th 2013, 14:25, by 北京特约记者 周西

李显龙指出,中国如何处理相关争议,将影响到外界对中国崛起的看法,"你可能在钓鱼岛或是南海得到什么,但同时你却会输掉自己的名誉和在世界上的地位,这些都需要仔细考量"。李显龙认为,中国应透过行动和自我克制来展示本身并无恶意,可以消除其他国家的疑虑。他同时也唿吁中日持续沟通,纾缓紧张情势。

《环球时报》8月21日以《李显龙:中国或得到钓鱼岛 但会输掉世界地位》为题,转载了香港《大公报》和台湾中央通讯社的相关报道。值得关注的是,新加坡外交部23日发表文告,斥责中国《环球时报》对李显龙总理的上述谈话,做出了"不准确且误导性"的报道。据网友川人引述的消息,文告以严厉的措辞说:"这个报道以耸动的标题,将李总理的谈话完全脱离语境加以处理,进而作出严重歪曲和失实的报道。"

文告强调说:"像这样不专业的报道,既无益于双边关系,也可能伤害两国关系及影响民间联系。"对此,环球网今天(8月24日) 发表声明称 ,新加坡外交部23日对这篇报道提出意见时,将"环球时报"作为批评对象,这不符合新闻业内此种情况下,对消息源头的认定规则,环球网的上游消息源头己经清清楚楚注明了是香港大公网。

综上所述,有评论写道,新华网的上述报道在国内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后,网民跟帖超乎寻常的火爆,几乎是一边倒的谩骂抨击新加坡总理,连带攻击他的父亲李光耀。指责李显龙为日本背书,无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以及钓鱼岛问题上一忍再忍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一个弹丸小国对中国指手划脚不自量力等等。这位与中国同文同种的新加坡总理,不知会不会浏览网民的留言,又不知会作何感想? 而这种民粹主义倾向正是中国周边包括新加坡在内的东南亚各国所担心的。

作者蔡慎坤的文章说,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如果没有日本和美国的支持,中国的改革开放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增长和国防军事力量的扩张,无论是美日俄印等大国,还是周边相邻小国,都或多或少对中国的崛起产生一些恐惧和疑虑。特别是中国在崛起的过程中,伴随着严重的腐败问题和贫富差距以及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执政集团内部随时有可能为了转移各种危机,寻找外部敌人,从而影响或操纵民意,这也是周边国家向来保持警惕的主要原因。

新加坡虽然只是一个弹丸小国,但新加坡的地理位置以及长期亲欧美的政治立场,使新加坡在国际社会上向来具有不可小视的政治地位和份量。对于中美这样的大国,新加坡领导人常常都会站在一个相对客观的立场,提出一些很独到的见解,因而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也乐于接受并倾听新加坡领导人的一些建言此次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公开场合,发表一些关于中国的感言,是善意的劝勉还是恶意的挑衅?相信中国领导人应该分得清楚,也能够听得进去,而不会被那些五毛愤青网民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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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薄熙来事件: 薄熙来案8月24日庭审实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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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事件: 薄熙来案8月24日庭审实录
Aug 24th 2013, 13:35, by 法广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8月24日继续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8时35分许,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发布消息:审判长宣布开庭。

法庭继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公款500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证人王某某继续当庭作证。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王某某,我是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为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见了薄熙来几次?

证人:两次。

辩护人:间隔多长时间?

证人: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大致时间?

证人:半个月之内,但记不太清。

辩护人:你见薄熙来的时间大概是什么时候?

证人:2002年2月。

辩护人:你说工程款这件事情是在那个单位的那个马某某给你说的?

证人:是。

辩护人:那个马某某有没有说给大连市方面的领导说?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为工程款的事情见过几次面?

证人:一次。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是在哪里见面的?

证人:在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辩护人: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边走边谈,你觉得对吗?

证人:我记忆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你以前的笔录说在友谊宾馆6号楼,后来说在8号楼,你是怎么想起来这个楼不对的?

证人:当时想起来6号楼在装修。

辩护人:是你联系办案单位说你当时记错了,要求再写一个更正吗?

证人:是。

辩护人:你第二次联系薄熙来见面,你当时给薄熙来提议500万元留作他用,他有没有给你说也给你100万元之类的话?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给他商量这个钱用什么方法来拿?

证人:我说过以咨询费的方式。

辩护人:你给薄熙来说过吗?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怎么说的?

证人:他没有吱声。

辩护人:你向领导提出的这个建议,如果领导采纳了,是不是要具体商量一下怎么办?

证人:我和薄熙来没有商量这么细,他让我找谷开来,我本来想与谷开来细谈、商量,后来都是赵某某来处理这个事。

辩护人:你到底说没说过用咨询费的方式提出来?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没吱声?

证人:对。

辩护人:这钱是不是给严某某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通过他的公司把钱给别人?

证人:是。

辩护人:严某某有没有提过扣税的事?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在给薄熙来讲钱的想法的时候有没有讲他家里人的情况。

证人: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过当时薄瓜瓜在国外学习,让他把这个钱留作家用,我说过这个话。

辩护人: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给谷开来打的电话?

证人:是。

辩护人:你说一下他给谷开来打电话的内容。

证人:就是涉及某单位给了一笔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的事你跟正刚商量。

辩护人:你给谷开来是怎么说的?

证人: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你们领导给我说了。

辩护人:你在回答第一辩的过程中讲了,你在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讲了薄瓜瓜在外学习,家里困难。昨天你讲了你和薄熙来是上下级,除了工作你们有无私下来往?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薄谷开来有无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证人:谈不上朋友,因为薄谷开来对规划和建筑比较感兴趣,和我谈得来,我们有过钻研的事情。

辩护人: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学习开销大,家里很困难?

证人: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学习花销很大。

辩护人:你说两次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讲了,这笔钱由于涉及涉密工程,钱不好处理?

证人:我说的是钱转给大连市政府不好处理。

辩护人:不好处理是什么意思?

证人:这是我想像的,因为我不懂财务,我只是感觉不好处理。

辩护人:请款时你找的谁?

证人:找的薄熙来,最后找的李某某。

辩护人:钱通过李某某拨出来的?

证人:是。

辩护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况下能够拨出钱来,为什么他就不好收回去处理?

证人:这件事昨天说的很清楚,必须先向薄熙来汇报,汇报完后由薄熙来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辩护人:你说马某某没有说,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认为要向薄熙来汇报?

证人:是。

辩护人:这完全是出于你自己的考虑,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证人:是。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

证人:对。

辩护人:你见薄谷开来是第二次见薄熙来之后见的她?

证人:是。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有。首先,关于工程的问题,工程是个涉密工程,是薄熙来交待给你办的?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怎么交代的?

证人:交代给我说这是涉密工程,不仅薄熙来,上级领导也告诉我这是涉密工程,虽然没有签保密协议,但给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许对外说这件事情。

公诉人:后来你说按薄熙来要求向李某某汇报,当时如何向李某某说的?

证人:我没和李某某详细说工程的情况,只是按薄熙来的指示,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领导指示,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公诉人:你觉得涉密工程为什么要向薄熙来汇报?他当时已经调任辽宁省省长了。

证人:这是薄熙来交办给我的,没说别人负责这个事,我只能向他汇报。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作为辽宁省省长,有无对大连市管理监督的权力?

证人:因为是上下级关系。

公诉人:你在第二次向薄熙来说500万的时候,辩护人问你提到咨询的事,这是怎么回事?

证人:我说是不是可以以咨询的名义打到某个设计单位。

公诉人:是否真有咨询这个事?

证人:没有,这事没发生。

公诉人:为何要提咨询的事?

证人:我想怎么样处理这个款项。

公诉人:以此为名义?找个理由?

证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人:(问证人)按你说法,第一次你找我时,我说的是再研究还是再考虑?

证人:考虑。

被告人: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证人:是。

被告人: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说了什么?

证人:我说这是涉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当时谈到我儿子在外读书,薄谷开来陪读,有困难,有这内容么?有这话吗?

证人:有。

被告人:第二次你说我以什么理由就收下了这笔钱了,还说别的了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原来的笔录是否实事求是?

证人:实事求是的。

被告人:你告诉我马某某还问我对这笔钱如何处理,有什么意见,告诉我这个话了吗?

证人:我说这件事全部向你汇报,然后他就要你的意见。

被告人:这话你跟我说了没有?

证人:跟你说了。

被告人:你过去在笔录中讲到这段情节了吗?

证人:记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笔录细节记不清了。

被告人:你跟我说过马某某说,第一要把这钱交给大连市政府,第二让你问我的意见?

证人:我说只能请示你的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见,而且你当面给我说了?

证人:是。

被告人:证人,你与开来讲话的时候是你先把这个事情讲了,还是开来直接和你说,你不用说了,她都知道了?

证人:我先提的有500万元工程款,然后开来给我打断话,说她知道了。

被告人:因为你坚持一定要向我汇报,你是否跟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市领导汇报?

证人:因为大连市领导不知道这个涉密工程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不能向大连市政府领导汇报,我说我只能跟薄熙来汇报。

被告人:向李某某说过这个工程是涉密工程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本身知道还是你跟他说的?

证人:我没有跟他说,我不知道他从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跟你接触之前就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他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你的感觉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

被告人:你与李某某请款的时候有无提涉密两个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李某某没有提到涉密,那么李某某当时是怎么说的?拿起笔来就签了字吗?

证人:开始说说你在电话里已经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跟你说我在电话里已跟他交待清楚了?

证人:对。

被告人:也就是说你单独见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再提涉密吗?

证人:十几年前的事了,我确实是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拿起笔来把这个事儿给签了,在签字之前李某某问过你什么?

证人: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他有没有可能啥也不问拿起笔就签?

证人:他不是当着我的面签字。

被告人:你要请一笔款,你是怎么向李某某表述的?

证人:我就说有个工程需要这笔款,然后他说我知道了,领导已经给我打电话了。

被告人:我有没有嘱咐你这个项目对李某某保密?

证人:没有。虽然你没有嘱咐我对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这个任务给我之前,已交待我这个项目是个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说。这是个大前提了,虽然你没说要对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没有给他说。

被告人:你的判断是我对李某某还在保密?

证人:我没有这个判断。

被告人:证人,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你对这个事情记忆还很清楚吗?

证人:主要细节还很清楚,但太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笔录一致,应予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对王正刚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证人证言实际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这些证言和客观现实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00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的理由吗?要知道,我的大儿子也是在国外留学的,而且我从来不担心他有什么困难。还有,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谷开来证实她共办有5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于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我觉得王正刚当时如果对领导负责的话,总得保证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问题,李某某当时是否知道涉密,刚才王正刚一再否认没给李某某提过涉密的事实。但两次笔录清楚地写着他去找过李某某请款,给李某某讲过这是领导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还回应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问了,拿起笔来,就给签字了。试问,李某某在完全不问的情况下就能签字吗?如果我在这之前已经给李某某把情况说清楚了,对涉密情况了如指掌,那么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24日庭审现场】

被告人:按王正刚的说法,是我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时,他在场,在电话里我讲,这是上级某工程的钱,500万明确提到了,这个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刚的描述,我对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后我当着他的面跟谷开来讲,"上面有500万,是工程款,王正刚出了个好主意,留给家用,拿去用吧!"这符不符合贪污犯狡诈的心理状态?我会不会通过电话说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们关手机,我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我会不会通过有线无线,指示谷开来把这500万拿下来?薄谷开来的证词与这个事也是矛盾的,谷开来自相矛盾,她既说过我跟她讲过这个事,又多次在笔录中说我打电话给她,核心有两句话,一是我说的话很含蓄,二是她听了后我们俩就心照不宣。电话的情节我认为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个最低水平的贪污犯的所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污犯也要问清楚这笔钱大连还有谁知道?

审判长:你的核心观点是王正刚的作证内容不属实?

被告人:不属实这只是一层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际描述还有差异,差异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后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个问题是你过去的笔录是否都属实?他说没问题,都属实。请法庭对照一下就看出差异来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他的证言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待结合其它证据后一并发表意见,在此不再发表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敲法锤)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想针对刚才被告人的辩解发表一些意见。王正刚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证实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即起诉书指控的贪污500万元的事实。这500万是公款,但经过被告薄熙来同意了王正刚的补贴家用的提议,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最后这500万元进入了薄谷开来控制的账户。

审判长:公诉人注意,辩论意见留在辩论阶段再发表,现在继续举证。

公诉人: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刚怎么能去找薄谷开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开来和王正刚怎么能将500万进入薄谷开来实际控制的账户?结合被告人对证言的质证,这些质证意见貌似非常合理,但实际是无理辩解。刚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刚第一次找他没答应,第二次答应了,实际上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内容,根本不是王正刚的证言。

审判长:再次提醒公诉人,辩论意见在辩论阶段再发表,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意见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

【24日庭审现场4】公诉方:薄熙来供词懊悔造成500万公款私用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还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的内容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程某于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接受王正刚指派具体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实。

3、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项工程,2001年底验收完工。

4、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王正刚向其汇报上级单位工程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薄熙来是在2001年1月17日从大连市委书记任上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调走后,有一天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向我汇报说:薄熙来当市委书记时交给他一个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工程任务,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体情况,现在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我这才知道有这件事,我就对王正刚说:既然是涉密场所的工程,我会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体情况。

5、公诉人出示从大连市规划局提取的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视频系统的供货合同,证明大连市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的事实。

6、公诉人出示大连市规划局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王正刚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王正刚同志的任职情况。

7、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薄熙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上级单位的一项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薄熙来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8、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于2012年11月4日的亲笔证词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薄熙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截留侵吞500万元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薄熙来告诉我,"王正刚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干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么意思?

答: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刚可以帮帮我的忙,给我一笔钱,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刚要拿些钱给我。因为我和王正刚之间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平白无故不会给我钱,他来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说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刚的钱,就是因为他做事非常稳重,不会出事。

问:你接着说?

答:后来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说,领导(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给你一笔钱,王正刚还说,他现在负责的一项工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有500万元,给谁都一样,知道我已经关闭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这笔钱给我,问我怎么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个公司先打过去。由于这事是薄熙来让办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诉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我告诉他赵某某知道怎么办这件事。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瓜爹告诉我王正刚来找我,我让王正刚去找赵某某,赵某某就把这500万元收下了。

问:赵某某是怎么办的?

答:我告诉赵某某,王正刚会去找他,让他把王正刚给的这500万元收下,具体如何操作,让他和王正刚商量。赵某某按我说的去找的王正刚,他跟王正刚在这之前就认识,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赵某某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来是小学同学,关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资产都由他帮我进行管理,我用钱的时候就找他拿,我对赵某某很放心。

问:王正刚把钱给你以后,你给瓜爹说这件事了吗?

答:我对薄熙来说,"王正刚找我了,事情已经办好了,王正刚给的钱收下了,交给赵某某保管了"。这种事情没有必要说得太清楚。我和薄熙来都是非常严谨的人,薄熙来为人非常厚道,对人也非常严厉,他不是一个随便收人家钱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刚的钱,是因为王正刚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们的交往在这之前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所以我们才认可他的。这样逐渐他就和我们走的比较亲近了。亲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导致收了他这笔钱,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我很清楚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对薄熙来意味着什么。

问:王正刚交给赵某某的那笔钱是给谁的?

答:不是给赵某某的,也不是给赵某某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就是给我的钱。这500万元放在赵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钱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账先生。

问:王正刚给你的这500万元是什么钱?

答:简单一点说,就是王正刚拿了一笔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钱,给了我,但具体是哪的钱,我不知道,是薄熙来让他给我的,王正刚和薄熙来非常清楚这是什么钱。我收了不该收的钱,但都是基于对王正刚的信任,觉得收王正刚的钱不会出事,我和薄熙来不是谁的钱都收,我收钱都是收走得比较近的人的钱。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9、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谷开来于2013年8月10日所作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在录像中薄谷开来明确表明其原有证言完全属实,进一步说明其作证的客观性。

10、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联系接收500万元并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左右,我随开来在大连的一家酒店吃午餐,当时除了我和谷开来以外,还有几个大连市里的干部,开来专门把王正刚介绍给我,说王正刚是大连市的规划局长,"领导"(指薄熙来)对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有一个关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开来的意.思是让我找王正刚联系如何转款并保管这笔钱。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名字现在想不起来了)见面。见面后王正刚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况,问我是否能经常见到"大领导"(指薄熙来),还和我说薄熙来对他有恩,没有薄熙来就没有他的今天,要报恩之类的话.后来王正刚和我说:"大领导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国外,家里开销大。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严某某",并给了我严某某的联系电话,让我和严某某直接联系。事后,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我感觉钱数不少,需要向谷开来汇报一下。之后我告诉严某某说:"我回去考虑考虑再和你联系。"然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传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实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除了这500万元,我还用同样的方式替薄家保管过钱。

11、公诉人出示证人原重庆市委办公厅干部、薄熙来秘书车某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薄熙来向薄谷开来说过王正刚是自己人,印证了薄谷开来的证言。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我记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阳友谊宾馆8号楼的院子里,薄熙来、薄谷开来夫妇和王正刚一起散步的时候,我听到薄熙来对薄谷开来说了一句:正刚是自己人。因为当时没让我陪他们一起散步,我就远远的听到了这么一句话,为什么要说这句话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别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证人时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闰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二人的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工程所在单位没有给大连市政府返回过任何款项。

13、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薄熙来在侦查阶段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听王正刚关于500万元的汇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经过。

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4时庭审继续进行。

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本院将在吉华大厦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由本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上午庭审的有关情况。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五】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首先,公诉人提到如果没有我的安排这笔钱500万元怎么能够进入薄家或进入谷开来掌握的帐户,我认为任何一个重大复杂的案件都不是这么简单的一个关系,都需要认真地客观地来分析案情的本身。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没错,但是在这个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我就已经离开了大连市政府就任辽宁省省长,这个工程的启动,上边有关单位的预算请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这个工程,可以说从启动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连。再有,说王正刚的笔录和问答基本一致,我觉得如果一会儿有时间可以至少挑出七八处明显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审判长:在质证王正刚证言时本庭已听清你的意见。

被告人:你让我简述,我是按照公诉人起诉我的内容讲的。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提到王正刚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随后就签的字,这是李某某的证词,这个证词本身就说明王正刚刚才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刚刚才说他没有与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刚找我提到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签了字。对于谷开来2012年11月5日的证词中讲了这么一段话,说我在电话里给她讲,律师事务所关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吗?现在有一笔钱比较大,你和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所以让王正刚出个主意,想给你些钱,谷开来又说我说话很含蓄,心照不宣,我们俩不需要说清楚,我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谷开来在证词里还讲,在这之前我和王正刚没有关系,因为王正刚很稳重,不会出事,所以我就把这个钱收了。另外王正刚给讲多出来的钱给谁都一样,而且薄知道这个事情。谷开来说我对她讲,你不是律师所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这个话不真实。律师所关了是她当时开了很多的律师所,她关是她主动所为,我并没有要求她关律师所。我还记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兴奋地给我说,她不想开律师所了。

审判长:你的观点是谷开来的证言当中,你不是埋怨我吗?不是让我关了律师事务所吗?你认为谷开来的证言当中说的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我从来没有听到谷开来埋怨我,我当时还有一种感觉,我还认为她考虑的周到,我还以为是为了给我避嫌。而且她给我说话的这个镜头我记得很清楚。

审判长:这个意见本庭已听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没有印象,而且她也不会埋怨我。她认为这个事情是她对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个事情。再有,谷开来说她与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对此我非常清楚,这个话本身就不真实,你们查一查案卷,现在检方非常清楚,当时谷开来挣了很多钱,至少有两三千万,这个事情她并没有给我讲,但她在向检方的供述中说的已经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种感觉,她是有经济能力的,她当时在北京开了五个分所,是全国收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且名气也很大,在美国也打了官司,写了一本书《 胜诉在美国》 ,她从来没有给我叫过苦,我从来没有感觉到她会遇到经济困难,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里培养起来的。

审判长: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么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后来与我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赵某某自己证词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无关系,他掌握的谷开来所有的钱一分钱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证。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任何一句谷开来让他存钱的事情。谷开来证词讲薄熙来是个很严谨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刚的钱,因为王正刚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谨的人怎么会通过一个电话就让王正刚把钱拿来。谷开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这么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么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被告人: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女性,加上经济情况她必死,通过检举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检举谁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开来。

审判长:本庭总结一下,你认为薄谷开来为了减刑才做了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我不愿对她进行猜想,但起码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证词是不一样的。她开始说我给她打电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来越说越具体。开始跟我讲,谷开来对工程款没有具体地说,只说我知道这个事。后来,她越说越具体,甚至说这个钱后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经交给赵某某办了,越说越具体,我觉得很奇怪。

审判长:你的基本结论是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请审判长,请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况,我并没有猜测,我不去猜她,因为我和谷开来是27 年的夫妻。王正刚和我一对一,谷开来和我只有一个电话,也是一对一,按照检察院的观点,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贪,只有薄熙来会贪。这个逻辑能成立吗?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个钱贪下来进行行贿,这个事已经确认无误。谷开来收下钱,检察院是清清楚楚的。审判长:在这里,你的观点是王正刚拿了这笔钱送给了谷开来,你不知道这个情况。被告人:我认为有这种可能,而且极大的可能是王正刚到我这里来虚晃一枪,作了个套,然后到谷开来处说薄熙来已经知道了,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这只是我的猜测,我之所以这样推测,因为王正刚谎话连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处谎话。还有我和谷开来联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刚见我只给谷开来打了一个电话,但两次王正刚说的都不一样,开始说谷开来接到我的电话,后来又改变了证词,说我已经跟谷开来讲清楚了,我什么时候见的她?有证据么?说我已经把情况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时候在电话之外又与谷开来见面的?这有证据吗?这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证词。公诉人还讲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刚在回答问话时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对我说这个事没有任何人知道,这是他的证词,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谁也不知道这500 万。但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就说到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办,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刚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刚与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阴谋的。车某有一个证词,说我曾经对谷开来讲说王正刚是自己人。没有这个话。而且他自己已被关押起来了。而公诉人竟拿这样一个证据到法庭上来作证,我很遗憾。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王正刚当庭作证的内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笔录不一样,原来他一直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刚才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节,我一会一并再讲。程某的证言我基本认,没有意见。对严某某的证言,王正刚与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别问严某某有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没说过这500万钱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笔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刚没和他说过,自相矛盾。第二这是上级领导直接给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刚外还有其它人知道这个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证言和王正刚的也有矛盾。王正刚多次说没向李某某汇报,只是打好报告,他一签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刚说这是薄市长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这样我就不多问了,然后就批钱。第四个是他的自书,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题上,被告人绝无贪占之意,但他有两个对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刚给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但商量并没有商量贪污,王正刚说的是去找薄谷开来商量个道,尽管这也是错误的,但这个口子并不是贪污行为。二是他作为领导没有追查下去,这是过失。

辩护人:第一薄谷开来证言和王正刚证言不一致,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第二打电话的内容,按王正刚说法,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证方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辩护人:随后赵某某又说500万都收到,这和在案其它书证矛盾,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会显示,中间公司会有税钱,会被扣掉。在转钱过程中他说150万借同学用没追回来,在案证据没显示追回来,因此500万整数收到是撒谎。车某的证言,当时车某是薄熙来的秘书,见薄熙来要由他安排,而且谁见他都有表,这个表在卷里有,显示2月薄熙来见了王正刚好几次,有几次集体见,还有三次单独见,这和王正刚讲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刚笔录多次矛盾,笔录地点及内容上都前后矛盾,昨天的内容与今天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修正,不仅其自己前后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这么一个核心证人的证言存在这么多矛盾,证言的可信性请法庭判断。李某某的证言公诉人宣读时,我方注意到有个关键情况未读,侦查人员当时问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讲过没有,但李某某说被告从来未向其说过,即使被告未说过,那他怎么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刚和他说的。

【庭审现场6】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王正刚证言前后有矛盾,今天王正刚出庭作证既是控方的申请,也是辩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请,就是为了让王正刚当庭进一步证实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王正刚接受了控辩及被告人三方的询问,其证明的基本事实在案件的基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现在说一下王正刚证言前后一致的情节:2000年大连市政府接受了这样一项涉密工程,这个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为被告人,然后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刚具体负责这项工程,然后工程结束后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王正刚将这一事情向被告人两次做了汇报,第一次汇报王正刚提出来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被告人的表示是还没有想好,考虑好后再说;第二次王正刚明确提出要把这500万元补贴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给谷开来打电话,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然后王正刚找到了谷开来,对500万元怎么转款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商议,薄谷开来让王正刚具体的情况不用管了,只要找一个接收单位就行了。包括后面500万元在转款的过程中,有部分没有转完,又通知王正刚,王正刚又催了严某某所在的某公司。这就是王正刚证实的事实及核心内容,主要事实前后证言与当庭的证实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来询问时依然是这样讲的。这是公诉人对王正刚作证证言的评价。被告人对所有人的关键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而且不惜对王正刚进行了不公正的评价,使用了一些对人格有损的证言,用这些东西来说明证言不真实,而被告人当面询问王正刚时,王正刚证实了找到他给他提出补贴家用,被告人没有否认,只是问我当时说过什么,你当时说过什么。这是对王正刚证言被告人上午询问提出的问题。结合其它相关的证人,谷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一再强调我是听办案人说的谷开来精神有问题,然后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问题作证不实的情况,这种假设是推测还是现实,之前公诉人已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谷开来作证的合法性,谷开来产生精神障碍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

审判长:相关的观点已发表过的不需要再重复了。

公诉人:好的。关于诱导问题,被告人对贪污的事实,其当庭陈述从来没有承认过,另外,被告人提出来的另外观点是自我分析,说其从来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一万块,我就能贪污500万元?按这样的逻辑,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吗?本案之所以侦破,是谷开来在赵某某处存有一千多万的存款,在查处这些存款时发现其中500万元是通过本案的过程流转过去的,这个案件是这样所发现的。所以我们分析和判断被告人说的这些理由是一种不应该贪污的理由,而不是没有贪污的理由,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构成贪污罪。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人:王正刚说的500万工程款的事,我回应几句。公诉人讲的基本事实没有出入。我就讲两点,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笔录和当庭供述中明显的有很多矛盾点。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点都没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证明他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王正刚说的那些话并没有说圆,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质疑是有根有据的,并不能说检察官公诉人提起的事实就能在非常简单情况下、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就能成立。他说我曾经问王正刚有没有打动我的理由,我觉得任何一个有贪欲的人在贪占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涉及巨大犯罪的时候,他当然要把情况了解清楚,这是正常的情况。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只要某人检举另外一个人有贪占的行为就要定下来,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对于犯罪是不是还需要准备呢?不需要准备,我也没有说需要准备。今天上午我讲的话,只是说在三个人里面你们如果做比较,为什么就一定确信张三李四说的就是真话,而我说的就是假话,公诉人的问话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诱导的结果应该是承认,你怎么最后不承认呢?如果我在整个案件中有这么多事情,如果一诱导我就都承认了,这个正常吗?说到我对王正刚提出的某一个问题补贴家用我并没有否认,实际上只是我在问他这个问题,并不是让我来表态,没有否认就等于肯定吗?

被告人:王正刚的问题,我认为公诉人讲的不符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诉人提出一个观点,这个事情因为过去十年没有被发现,所以证明王正刚当时用不着给我说任何理由,也证明王正刚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后来十年没有被发现,但类似中国没有被发现的问题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们肯定对犯罪是要经过计算的,后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发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发生了,后来十年没有发案决不能倒过来证明王正刚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辩护人:公诉人说王正刚的证言在基本点上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发生的,但王正刚的证言时间前后不一样,地点也有矛盾,发生的过程前后也不一样,这些基本点都出了问题,还能说基本点都一致吗?辩护人不能认同。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发言,被告人刚才一再提到王正刚、谷开来是检举立功,但王正刚是依法出庭作证,不存在检举的问题;谷开来也是这个案件中的证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王正刚、薄谷开来、赵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按照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取得联系,将500万元转到赵某某指定账户,由赵某某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的证言,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明按照与薄谷开来的商议,王正刚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联系商量截留500万元后,指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的事实。鉴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了上述事实,与原有证言一致,因此不再详细宣读王正刚的原有证言。

2、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证言。该证言证明:按照王正刚安排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并签订虚假协议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做完工程后,工程所在单位把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户上。

具体经过是,2002年大约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与王正刚打电话后说了工程所在单位要把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户里,王正刚说:"这笔钱(500万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联系具体办这率吧。"过后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我是赵某某,王正刚让我找你联系转款的事。"我说:"对,是有这件事。"后来我俩约在他的律师辜务所见面,具体在北京所还是大连所见到的赵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赵某某应该能说清。见到赵某某,我问他这500万元钱怎么转给他,是一笔还是分次转给他。赵某某说:"还是分次打过来吧。"我说:"毕竟是这么大一笔钱,你最好和我签订合同并给我开具发票。"赵某某说没问题。我之所以是这么做,是觉得这么大一笔钱转给赵某某,将来万一有什么闪失,我好有据可查,以证明我确实把这笔钱转给了赵某某,没有被我私吞。

这样,从2002年5月开始到2005年3月,我把这500万元陆续全都转给了赵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但是在转款过程中,赵某某只跟我签订T几份合同,没有把500万元全部签进去,已签订的这些合同名义上都是他的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他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合同我之前已经提供给你们了。

3、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了按照薄谷开来安排和王正刚、严某某联系转款及接受500万元后,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按照谷开来安排我在与王正刚、严某某见面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后一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万元是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转到某律师所账户,其他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万元,我和他也结算清了。我收到这全部500万元后给谷开来打了电话,说:"王正刚办的事已经办完了,500万全部收到了"。这500万元是我替谷开来接收并保管的,是她家的钱,和我没关系。王正刚通过严某某汇给谷开来的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后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4、公诉人出示证人赵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亲笔证词。证明按照赵某某安排接受500万元后转交赵某某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词节录:

2002年4、5月问,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找我说:大概会有500万元的钱可以暂时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由我公司代收代为保管。后来他又告诉我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于是我把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的账户通知了赵某某。2002年5月23日对方分二次给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汇入:(l)970000元;(2)625000元。二笔共计1595000元。以后有四笔钱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包括前面二笔共计六笔,总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所有实存资金以后都按赵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结清了。

5、公诉人出示书证:从某银行调取的工程所在单位转款500万元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的凭证,从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4月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单位电汇500万元。

从银行调取的500万元转款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凭证,某投资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转款凭证,从大连某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复印件。上述书证结合王正刚、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证言证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笔将4483602元转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账户。严某某又与赵某某商量签订虚假协议,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将剩余516398元转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账户。李某某收到款项后,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4时庭审继续进行。

【8月24日下午】

审判长宣布开庭。

公诉人继续举证。控辩双方进行质证。

【庭审现场】

审判长:在对本组证据质证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辩双方注意,对证据的质证要紧紧围绕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相关的辩论和辩解意见需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这些事我没有意见,这些证据和我都无关,我都不知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请问公诉人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公诉人:关于贪污部分全部出示完毕。

辩护人:这些证据被告人薄熙来已陈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关于这些证据本身我们没什么意见,意见就一条,李某某的证人证言有这样一段话,他说:我知道大连打过来的钱都不是赵某某本人的,日后人家要钱的话肯定得如数还给人家,赵某某也跟我说了这个意思,这150万就是我欠赵某某的钱,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来我就赶紧还给他。这些钱开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账户上,2004年时候我把其中150万借给我的朋友谢某某,借钱的事开始赵某某不知道,后来借出去后没有收回来,赵某某知道后很生气。这段证言说明赵某某是通过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钱,转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后他又取的现。现在认定李某某收到钱了,从公司打过来的钱他收到了,但现在赵某某首先交了30万元的税,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李某某另外还用了150万,笔录于2012年6月作出,那时这些钱还没要回来,要回来再给赵某某。因此这500万不是赵某某全收到了,其实这150万没有收到。第二个意见,刚才公诉人举出来的证据,基本都是与指控相关的,但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从大连市收集的证据,补充侦查的领导住宿的问题、领导活动表啊等等,所有的这些书证,我们都认为是有效的证据,等辩论时我们会引用。

审判长: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内容,本庭已经听明白,并已记录在卷,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合议庭将综合全案证据,在庭后研究评议,并作出决定。

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的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陈述。

审判长:可以陈述。

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上,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错误和过失的,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我很惭愧。我自己素质、水平不高,关键时候没有能够很冷静地对待这件事情,又产生了严重的误判,所以在王立军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责任,我对此感觉到很惭愧。对于起诉书指控我的这些问题,我认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过失,我有错误,我很惭愧,我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罪与非罪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基本点,一是我没有徇私枉法想袒护谷开来。二是我没有想弄虚作假,搞虚假的医疗证明和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三是我没有想逼走王立军,把他逼到美国去叛逃。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怎么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刚回到重庆,那天下午他跟我说尼尔死了,说这个事有人讲和谷开来有关系,这是他讲的这段话。然后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谈了下,讲了些谷开来的问题。

公诉人:有没有提有人反映薄谷开来和被杀的尼尔伍德的关系?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谈没谈,你记不清了?

被告人:谈是谈了,没有说记不清,他和我谈了,讲了一番话,但具体内容我记不清。

公诉人:有没有谈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

被告人:他这么表述的,说:有人跟他反映谷开来和尼尔伍德有牵连。

公诉人:王立军和你谈完后,你和薄谷开来核实过吗?

被告人:核实了。

公诉人:你把与谷开来核实的情况说一下。

被告人:我问谷开来你和尼尔伍德什么关系?有人反映尼尔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开来非常暴怒,当时她说都是王立军污蔑。我给她讲,据说有几个人都检举你了。谷开来说都是王立军教给他们的,是王立军教一句他们写一句,都是王立军指使的。然后谷开来还拿了一份重庆市公安局的证明,那里面讲尼尔伍德因饮酒过度心脏猝死的证明,有尼尔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她当即拿这个东西给我看。

公诉人:她给你看的这个意见,是谁提供的?

被告人:我没有问。

公诉人:为什么她手里会有这个鉴定结论?

被告人:这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与谷开来核实完,看到这个鉴定后,你做了什么样的判断?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开来的话。是王立军在诬陷她,因为谷开来过去对王立军说好话,怎么突然对王立军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气急败坏。

被告人:谷开来情节还描述的很细,是王立军说一句他的三个徒弟写一句,他说一句,王智、王鹏飞写一句,最后形成了这些东西,因为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证明书,我认为还是有效力的,鉴于这两者,加上谷开来毕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对她的话还是相信的。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1月29日我到了我的办公室1号楼,我经过一晚上的考虑和思想上的冲击,这个事对我来说来的很凶猛,在我印象中谷开来是一个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杀人,而且她与王立军关系极好,怎么突然冒出这么一个事情来?在此之前我没有感知她与王立军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我还觉得她对王立军还非常信任,突然来了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我个人有一种隐约的感觉,我觉得他是不是还有种别的什么想法,甚至觉得这里面他有个人目的,因此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进了办公室就是我那个1号楼。以后我就质问了王立军。

被告人:当时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市委办公厅的主任吴某某,还有什么人我记不太清了。当时到1号楼的时候,我看到王立军,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这句话,我质问他:"你昨天跟我说有人检举谷开来杀人,是有人检举还是你授意的?"王立军显得很尴尬,没有说什么话,当时我很不冷静,我觉得他是在给我搞两面派,过去一直表现,对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热心,但我觉得他在这个问题上耍了两面派。我质问他核心的就是这么一句话,是那三个人自己写的信还是你指使他们写的信?

公诉人:他说的那三个人是谁写的检举信?

被告人:因为我质问他这个核心的话以后,他无言以对,我觉得他对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这种两面派,表面对我言听计从,但在这些问题上他为什么要授意别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开来叫五哥)与尼尔死亡的事有关,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动的?他无言以对,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断就是他授意别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诉人:你除了打了他一耳光,还说过什么话吗?

被告人:我只是说当时因为很生气,我主要就是质问他这句话,同时,我也讲一些气话,但是这些气话怎么来确认,我想请法院根据这些证词确认就是了。

公诉人:当时打完王立军耳光之后为什么又摔碎了杯子?

被告人:当时我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核心的想法王立军这个人很不地道,因为我知道谷开来与王立军关系很密切的,谷开来最信任的就是王立军,千方百计的在我眼前说王立军的好话,我觉得谷开来对王立军是够意思的了,但是王立军恩将仇报反过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道德品质上不好,不说别的更高的原则的话,做人的基本道德我认为他没有秉持。我一直印象里,谷开来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军。但是王立军突然在1月28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与谷开来关系这么好,为什么不去找谷开来说,你既然知道谷开来杀人,你为什么自己不去劝谷开来呢?而且你为什么还鼓动你自己的学生去告谷开来呢?所以我对这个不能接受,我非常气愤,当时我是摔了杯子,我有这个毛病。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把郭维国和吴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为郭维国是公安局副局长,吴某某是市委办公厅主任,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我不能单独一对一的谈,我不习惯单独与人谈。

公诉人:郭维国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长以外,他还参与了11·15案件的最初的查办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1月29日上午召集这三个人到你办公室是开会吗?

被告人:谈不上正式的通知开会,就是问王立军这个事是怎么回事。

公诉人:让郭维国和吴某某在场的用意是什么?

被告人:让他俩在场没有什么用意,起码让他们见证这个事情。

公诉人:王立军被打以后有无再次提到关于王智、王鹏飞写辞职信的问题?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有没有记得你要王立军把这几封辞职信给你送来?

被告人:这个事情有。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他们的辞职信呢?

被告人:因为谈话间提到,王立军也说过,或前或后我记不清了,是以辞职信的方式检举谷开来的,事实上这些辞职信我并没有看。我当时就没有精力去看这些信。

公诉人:后来这个辞职信是吴某某送到你家里?当时有谷开来在场,你记得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这个信送到你家里以后,谷开来要求对写辞职信的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这件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吴某某根据你的同意和谷开来的提议审查了王智、王鹏飞,王智还因此写了悔过书,王鹏飞没有写,这些事情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证据显示在你的家里谷开来提出要对这两个人进行审查,你还记得吗?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王智因为写了悔过书,没有再对其进行审查,到2月份,谷开来又写了份举报王鹏飞的举报信,说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对其进行调查,这个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这个我记得。关某某是继任王立军做重庆市公安局长的,有一天他拿着这个信到我办公室,然后讲到谷开来要求他查这个事。

被告人:我问他这里面有些什么情况,关某某讲到这个事情谷开来有这个要求,我给他说,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谷开来给你提的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鹏飞,我跟关某某讲,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你不用去理会她。

公诉人:当时王鹏飞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王鹏飞任什么职务,其实当时我并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区公安局长。

公诉人:你给关某某说不要查这个事情后,过后一两个小时你又找王鹏飞了吗?

被告人:我没有找王鹏飞,找关某某了。

公诉人:你把第二次找关某某的事情讲一下。

被告人:王鹏飞的事情,刚才我的意见已经说清楚了,但是你现在作为公安局长,有些情况,比如说我给他提出王立军叛逃是怎么回事?谷开来杀人是怎么回事?我要求关某某对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去了解一下。

公诉人:你提出这个要求后关某某对王鹏飞做了什么样的处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诉人:后来王鹏飞要参加渝北区副区长的选举,关某某为这个事给你汇报过吗?

被告人:关某某说王鹏飞还想做渝北区的副区长,他当时对这个事情是有疑虑的,我说先不要提,现在正在风头上,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带到重庆的王立军的得意门生,现在沸沸扬扬,现在不要提渝北区的副区长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诉人:这份文件的内容中有没有王鹏飞因什么原因不参加这次选举了?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后来你为此还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王立军叛逃领馆后,你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个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军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点,还是1点,还是2点,我记不清了,是2月6号和2月7号的交接点。

公诉人:听到这个消息前,王立军是什么时间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号,这有记录。

公诉人:你把免职王立军的过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后,大约也就10分钟就散会了,王立军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气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谈,王立军说书记,你不要生气,这个事情也就是给你说一下。

他说你也别上火,死的尼尔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这个事到底怎么回事,现在也两说着,而且,这个案子公安局也已经结案了,这个事我再和瓜妈(薄谷开来)谈一谈,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这个事就过去了。我记得回家以后,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我脑子里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么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召开的市委常委会?

被告人:这个很快,王立军较早已经给我谈过愿意交换一下岗位,减轻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调了,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这种事,我是说办就办,我形成了这个想法以后就开始征求意见。

公诉人:你说的调整王立军的职务是怎么调整?

被告人:先后顺序记不太清了,我给徐某某商量过,徐某某给我反映过王立军在工作上有些问题。都跟徐某某谈过,我也跟陈某某谈过,我听到过王立军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军从警的时间较长,他自己感觉压力比较大,身体吃不消,陈某某也表示他觉得干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诉人:你怎么给陈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军当时已经是副市长,所谓的调整职务,现在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我免了他局长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长的分工里给他调整工作。

公诉人:局长他还担任吗?

被告人:不担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长职务的。

公诉人:陈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长要向公安部提意见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过,说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么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陈某某说咱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积极工作。

公诉人:陈某某说的特殊情况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陈某某讲,现在王立军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体有病有压力,而且从警这么多年,打黑除恶也有压力。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庭审现场】

证人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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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日本/薄熙来案: 日本报纸发社论评薄熙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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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薄熙来案: 日本报纸发社论评薄熙来公审
Aug 24th 2013, 13:28, by 东京特约记者 楚良一

"有关审判的网页上虽然设有评论栏,但是支持薄熙来的评论马上被删除,只留下赞扬审判的评论。共产党机关报《人民日报》主办的人民网上刊登了10条以上反驳薄熙来在法庭上答辩的评论。"

23日晚间的《读卖新闻》指出:"薄熙来和前一天一样,彻底否认起诉内容,在网络上支持薄熙来被告的人不断出现,使习近平政权正在加强警戒。"

《日本经济新闻》还在24日就薄熙来的审判发表社论,社论指出:"一党专制下的初审当然有很浓的政治秀的色彩,但这仍是了解在信息统治机制遮盖下的共产党政权实质的一个机会。"

"审判在山东省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选择了被告影响力比较弱的地方,这也使我们看到了经常被政治左右的中国司法现状。"

"在公审前承认了其罪行的被告,在公审时翻供,鲜明了体现了他要进行法庭斗争的姿态。多数人认为这次审判是政治目的优先,很难期待真相大白,正因为如此,被告的法庭斗争能够取得什么样的结果?十分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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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薄熙来案: 王立军与薄熙来当庭对质实录

中国
 
中国/薄熙来案: 王立军与薄熙来当庭对质实录
Aug 24th 2013, 12:08, by 法广

【庭审现场】(7)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陈述。

审判长:可以陈述。

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上,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错误和过失的,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我很惭愧。我自己素质、水平不高,关键时候没有能够很冷静地对待这件事情,又产生了严重的误判,所以在王立军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责任,我对此感觉到很惭愧。对于起诉书指控我的这些问题,我认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过失,我有错误,我很惭愧,我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罪与非罪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基本点,一是我没有徇私枉法想袒护谷开来。二是我没有想弄虚作假,搞虚假的医疗证明和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三是我没有想逼走王立军,把他逼到美国去叛逃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怎么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刚回到重庆,那天下午他跟我说尼尔死了,说这个事有人讲和谷开来有关系,这是他讲的这段话。然后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谈了下,讲了些谷开来的问题。

公诉人:有没有提有人反映薄谷开来和被杀的尼尔伍德的关系?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谈没谈,你记不清了?

被告人:谈是谈了,没有说记不清,他和我谈了,讲了一番话,但具体内容我记不清。

公诉人:有没有谈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

被告人:他这么表述的,说:有人跟他反映谷开来和尼尔伍德有牵连。

公诉人:王立军和你谈完后,你和薄谷开来核实过吗?

被告人:核实了。

公诉人:你把与谷开来核实的情况说一下。

被告人:我问谷开来你和尼尔伍德什么关系?有人反映尼尔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开来非常暴怒,当时她说都是王立军污蔑。我给她讲,据说有几个人都检举你了。谷开来说都是王立军教给他们的,是王立军教一句他们写一句,都是王立军指使的。然后谷开来还拿了一份重庆市公安局的证明,那里面讲尼尔伍德因饮酒过度心脏猝死的证明,有尼尔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她当即拿这个东西给我看。

公诉人:她给你看的这个意见,是谁提供的?

被告人:我没有问。

公诉人:为什么她手里会有这个鉴定结论?

被告人:这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与谷开来核实完,看到这个鉴定后,你做了什么样的判断?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开来的话。是王立军在诬陷她,因为谷开来过去对王立军说好话,怎么突然对王立军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气急败坏。

被告人:谷开来情节还描述的很细,是王立军说一句他的三个徒弟写一句,他说一句,王智、王鹏飞写一句,最后形成了这些东西,因为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证明书,我认为还是有效力的,鉴于这两者,加上谷开来毕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对她的话还是相信的。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1月29日我到了我的办公室1号楼,我经过一晚上的考虑和思想上的冲击,这个事对我来说来的很凶猛,在我印象中谷开来是一个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杀人,而且她与王立军关系极好,怎么突然冒出这么一个事情来?在此之前我没有感知她与王立军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我还觉得她对王立军还非常信任,突然来了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我个人有一种隐约的感觉,我觉得他是不是还有种别的什么想法,甚至觉得这里面他有个人目的,因此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进了办公室就是我那个1号楼。以后我就质问了王立军。

被告人:当时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市委办公厅的主任吴某某,还有什么人我记不太清了。当时到1号楼的时候,我看到王立军,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这句话,我质问他:"你昨天跟我说有人检举谷开来杀人,是有人检举还是你授意的?"王立军显得很尴尬,没有说什么话,当时我很不冷静,我觉得他是在给我搞两面派,过去一直表现,对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热心,但我觉得他在这个问题上耍了两面派。我质问他核心的就是这么一句话,是那三个人自己写的信还是你指使他们写的信?

公诉人:他说的那三个人是谁写的检举信?

被告人:因为我质问他这个核心的话以后,他无言以对,我觉得他对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这种两面派,表面对我言听计从,但在这些问题上他为什么要授意别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开来叫五哥)与尼尔死亡的事有关,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动的?他无言以对,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断就是他授意别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诉人:你除了打了他一耳光,还说过什么话吗?

被告人:我只是说当时因为很生气,我主要就是质问他这句话,同时,我也讲一些气话,但是这些气话怎么来确认,我想请法院根据这些证词确认就是了。

公诉人:当时打完王立军耳光之后为什么又摔碎了杯子?

被告人:当时我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核心的想法王立军这个人很不地道,因为我知道谷开来与王立军关系很密切的,谷开来最信任的就是王立军,千方百计的在我眼前说王立军的好话,我觉得谷开来对王立军是够意思的了,但是王立军恩将仇报反过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道德品质上不好,不说别的更高的原则的话,做人的基本道德我认为他没有秉持。我一直印象里,谷开来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军。但是王立军突然在1月28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与谷开来关系这么好,为什么不去找谷开来说,你既然知道谷开来杀人,你为什么自己不去劝谷开来呢?而且你为什么还鼓动你自己的学生去告谷开来呢?所以我对这个不能接受,我非常气愤,当时我是摔了杯子,我有这个毛病。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把郭维国和吴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为郭维国是公安局副局长,吴某某是市委办公厅主任,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我不能单独一对一的谈,我不习惯单独与人谈。

公诉人:郭维国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长以外,他还参与了11·15案件的最初的查办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1月29日上午召集这三个人到你办公室是开会吗?

被告人:谈不上正式的通知开会,就是问王立军这个事是怎么回事。

公诉人:让郭维国和吴某某在场的用意是什么?

被告人:让他俩在场没有什么用意,起码让他们见证这个事情。

公诉人:王立军被打以后有无再次提到关于王智、王鹏飞写辞职信的问题?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有没有记得你要王立军把这几封辞职信给你送来?

被告人:这个事情有。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他们的辞职信呢?

被告人:因为谈话间提到,王立军也说过,或前或后我记不清了,是以辞职信的方式检举谷开来的,事实上这些辞职信我并没有看。我当时就没有精力去看这些信。

公诉人:后来这个辞职信是吴某某送到你家里?当时有谷开来在场,你记得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这个信送到你家里以后,谷开来要求对写辞职信的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这件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吴某某根据你的同意和谷开来的提议审查了王智、王鹏飞,王智还因此写了悔过书,王鹏飞没有写,这些事情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证据显示在你的家里谷开来提出要对这两个人进行审查,你还记得吗?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王智因为写了悔过书,没有再对其进行审查,到2月份,谷开来又写了份举报王鹏飞的举报信,说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对其进行调查,这个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这个我记得。关某某是继任王立军做重庆市公安局长的,有一天他拿着这个信到我办公室,然后讲到谷开来要求他查这个事。

被告人:我问他这里面有些什么情况,关某某讲到这个事情谷开来有这个要求,我给他说,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谷开来给你提的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鹏飞,我跟关某某讲,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你不用去理会她。

公诉人:当时王鹏飞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王鹏飞任什么职务,其实当时我并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区公安局长。

公诉人:你给关某某说不要查这个事情后,过后一两个小时你又找王鹏飞了吗?

被告人:我没有找王鹏飞,找关某某了。

公诉人:你把第二次找关某某的事情讲一下。

被告人:王鹏飞的事情,刚才我的意见已经说清楚了,但是你现在作为公安局长,有些情况,比如说我给他提出王立军叛逃是怎么回事?谷开来杀人是怎么回事?我要求关某某对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去了解一下。

公诉人:你提出这个要求后关某某对王鹏飞做了什么样的处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诉人:后来王鹏飞要参加渝北区副区长的选举,关某某为这个事给你汇报过吗?

被告人:关某某说王鹏飞还想做渝北区的副区长,他当时对这个事情是有疑虑的,我说先不要提,现在正在风头上,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带到重庆的王立军的得意门生,现在沸沸扬扬,现在不要提渝北区的副区长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诉人:这份文件的内容中有没有王鹏飞因什么原因不参加这次选举了?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后来你为此还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王立军叛逃领馆后,你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个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军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点,还是1点,还是2点,我记不清了,是2月6号和2月7号的交接点。

公诉人:听到这个消息前,王立军是什么时间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号,这有记录。

公诉人:你把免职王立军的过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后,大约也就10分钟就散会了,王立军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气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谈,王立军说书记,你不要生气,这个事情也就是给你说一下。

他说你也别上火,死的尼尔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这个事到底怎么回事,现在也两说着,而且,这个案子公安局也已经结案了,这个事我再和瓜妈(薄谷开来) 谈一谈,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这个事就过去了。我记得回家以后,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 我脑子里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么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召开的市委常委会?

被告人:这个很快,王立军较早已经给我谈过愿意交换一下岗位,减轻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调了,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这种事,我是说办就办,我形成了这个想法以后就开始征求意见。

公诉人:你说的调整王立军的职务是怎么调整?

被告人:先后顺序记不太清了,我给徐某某商量过,徐某某给我反映过王立军在工作上有些问题。都跟徐某某谈过,我也跟陈某某谈过,我听到过王立军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军从警的时间较长,他自己感觉压力比较大,身体吃不消,陈某某也表示他觉得干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诉人:你怎么给陈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军当时已经是副市长,所谓的调整职务,现在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我免了他局长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长的分工里给他调整工作

公诉人:局长他还担任吗?

被告人:不担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长职务的

公诉人:陈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长要向公安部提意见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过,说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么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陈某某说咱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积极工作。

公诉人:陈某某说的特殊情况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陈某某讲,现在王立军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体有病有压力,而且从警这么多年,打黑除恶也有压力。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庭审现场】(8)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 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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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要闻解说: 薄熙来翻供显露的司法和政治因素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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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解说: 薄熙来翻供显露的司法和政治因素
Aug 24th 2013, 02:00, by 肖曼

中国对执政党内高官职务犯罪进行的监察认定具有中国特色,这种特色虽然为之后司法审理带来一些取证的方便,但纪委部门手中当事官员的"认罪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薄案审理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另外,在司法因素之外,薄熙来"翻供"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因为他更加爱惜自己的政治羽毛。

济南法院两天审理中都出示了薄熙来曾经给中纪委学写下的认罪"自书",说明检方将中共中纪委侦查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认为这些文件具有证据效力。而在重庆搞"唱红打黑"罗织罪名制造大量冤狱,比任何人都更加明白中国司法解释和实施尺度甚至漏洞的薄熙来,敢于公开宣布过去他自己写的材料作废,说明他知道中纪委手中的"认罪书"并无真正和足够的法律效力,知道「自白书」与检方取证的效力差异。

据中国律师陈有西在《华尔街日报》发表的评论: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政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资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在大陆新版刑事诉讼法中,「自白书」、「认罪书」只有参考价值,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实际上在中国对官员职务犯罪的审理,经常都採用的是检方重新製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来代替中共各级纪委的材料指控被告。但在薄熙来案中,却并没有这样做。陈有西认为:薄熙来不论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採信的,因为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全案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薄熙来自证其罪的自白书作为证据。

陈有西还表示,"薄案凸显出一个很重要的普遍性问题,就是中共各级纪委的违法侦查问题。没有国家司法权力,却长期、实质、普遍地进行关押侦查,今后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他推测,薄熙来在中纪委调查阶段产生侥倖心理,以「不移送司法」为交易条件,才进行自书认罪。当发现自己的案子确定要移送司法审判,薄熙来面对检方,就再也不愿自书认罪。"

在北京的维权律师唐吉田像本台表示:在"职务犯罪"等情况中,也会有"翻供"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受到酷刑和非法取证的对待 。这些人在侦查阶段或者纪委"双规"阶段,不便于为自己辩解,而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这不是最后阶段也是关键阶段了,所以他就会为自己辩解。

唐吉田律师指出:"就薄熙来这个案件,他的翻供既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也出人意料。因为薄熙来并不是一般官员,经过这么长时间的侦查起诉才走到审判环节,之前释放出的信息似乎是有关方面与他本人和家属达成了某些意向,庭审会按正常的常规程序走。但像这样一个人,不是因为有所谓组织的承诺,有党性就能取代他对权利的维护和争取。在这点上,我倒觉得这是该案庭审中一个出彩的地方。"

唐吉田律师认为:一方面检控方在取证方面确实存在欠缺之处。贿赂案经常是靠证人证言来固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对薄熙来的控罪,官方已经做了最大程度的压缩,但他是一个有政治抱负有政治冲动的人,在他想来,在监狱里生活一段时间无论如何是免不了的。但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接受这个结论,对他来讲是有一个取舍的过程。作为他这样的40年代出生又在中国政坛上呼风唤雨的红二代来讲,相对来讲,薄熙来还是更爱惜他的政治羽毛。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薄熙来翻供,并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意义上的自保,而是一种政治较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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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时事观察: 断章取义?环球时报与新加坡外交部隔空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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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观察: 断章取义?环球时报与新加坡外交部隔空交锋
Aug 24th 2013, 02:00, by 凯文

环球网8月21日发表《李显龙:中国或得到钓鱼岛,但会输掉世界地位》一文,其中引用李显龙今年5月在第19届《日本经济新闻》亚洲未来国际大会的谈话,称"李显龙指出,中国如何处理相关争议,将影响外界对中国崛起的看法,'你可能在钓鱼岛或是南海得到什么,但是你会输掉名誉和世界上的地位,这些都要仔细考量'"。

对此,新加坡外交部于8月23日发表文告,批评《环球时报》做出了"不准确且误导性"(inaccurate and misleading)的报道。

新加坡外交部还指责称"有关文章采用耸动的标题,对李总理的谈话断章取义,严重歪曲,失实报道。这样不专业的报道,不仅对双边关系无益,更可能伤害两国关系及影响两国人民之间的联系。"

但是,环球网不甘示弱,同日发表声明,称该消息全文转引自香港大公网,环球网没有任何内容增删,并在文中已注明该消息转引自香港大公网,新加坡外交将环球时报作为批评对象,"这不符合新闻业内此种情况下对消息源头的认定规则"。

环球网还特意强调"新闻报道应当求真,新加坡外交部发布官方声明前,也请搞清楚批评的对象。"

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通过微博喊话称"新加波外交部发声明找不准对象,更不专业。以后还是请李显龙总理说话小心点吧,互联网时代,你的一句话很容易被网站小编挑出来"。

"半句话"是否准确表达原意?

环球时报援引了李显龙讲话英文原文,暗示自己的理解无误,但没有就引文含义理解是否正确问题,对新加坡方面做出正面回应。引文如下:

"what you gain on the Senkakus or the South China Sea, but you lose in terms of your broader reputation and standing in the world, you have to make that calculation very carefully."

从表面上看,这段引文和环球网上引用译文的意思相去不远,正因如此,网上有大批粉丝在环球网微博后跟帖鸣冤并表态支持。

但值得注意的是,从技术角度来说,环球网引述的原文并不是完整话语,而是将一句话拦腰切断开始翻译,这从开头的小写字母就能看出,并不符合通行的引用规范。

此外,虽然就截取部分本身而言,译文与英文原文出入并不大。但新加坡外交部公告后附加了李显龙大段讲话原文节录,显示出上下文语境相当克制、谨慎且对华友好,并不如环球网所截取的半句话表现的那样强硬。

在新加坡外交部发表的公告中,这句话的全文是"And certainly, if they are taking a long-term approach, they will make this calculation that whether it is the Senkakus, whether it is the South China Sea, what you gain on the Senkakus or the South China Sea, but you lose in terms of your broader reputation and standing in the world, you have to make that calculation very carefully."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翻译版本,这段话意为"当然,如果他们以长期发展的角度来处理事务,不管是在处理钓鱼岛还是中国南海的问题,他们会懂得衡量,明白即使在钓鱼岛或中国南海问题上获得利益,但却失去 在世界上的声誉和地位,所以必须谨慎斟酌,权衡后果。"

在随后的发言中,李显龙还明确表示"有鉴于此,我会对'让所有害怕中国的国家结成友好联盟'的说法保持谨慎态度。我不认为这是一个有建设性和有益的做法。"

更为严重的原文扭曲

然而更为严重的是,环球网文章中引述李显龙的另一段话,刻意隐去了重要部分,导致内容指向在很大程度上发生扭曲。

李显龙的原话是"如果你重提往事—— 无论是"慰安妇"或侵略等课题,或是已经道歉或从未认错;虽然,你有权决定不要道歉,但是你必须要考虑到这是否会对你与亚洲其他国家的关系有利,或是对你 而言,这是不是你要做的最关键事情。这都是要由日本来决定的。"

但是环球网文章版本则是"如果你不断旧事重提,不管是慰安妇的议题,侵略的议题,道歉与否的议题,当然这是你的特权,但是也必须思考这对你和其他亚洲国家的关系有没有帮助"。

原文主旨是提醒日本,但在环球网文章中,删去了"你有权决定不要道歉",以及随后更明确的解释,导致发言对象模糊不清,甚至变成了隐含有批评中国的意思。

改头换面的"转发"操作是否可以免责?

就基本态度而言,环球网并没有正面强调理解无误,而是强调原文来自香港大公网。事实上,环球网相关文章大段引述大公网文章《李显龙"警告"中国:赢得钓鱼岛,你会输掉世界地位》。二者重合度达到98%以上。

但是,环球网在文章开头加上"环球网综合报道"七字,并改写全文第一句话为"据香港大公网8月21日援引台湾中央社报道"。换言之,环球网在外稿基础上,进行了"重拟标题"、"更改字句"并添加"综合报道"字样三项操作。如何认定相关责任,并不是简单的"消息源头"能一句话概括的。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2012年5月,大陆腾讯网在转发环球时报社论时,更改原文名称,环球时报对此提出交涉,腾讯网被迫在官方微博和新闻频道首页向环球时报道歉。

此事发生后,胡锡进曾高调表态称"在转引时应尊重文章的原意,而不应为了任何目的搞断章取义,希望此事件成为中国所有网络及媒体编辑就这一原则达成共识的契机" 。

值得注意的是,本台记者通过站内搜索发现,环球网已经撤掉了引发争议的《李显龙:中国或得到钓鱼岛 但会输掉世界地位》一文,但还保留了两篇相关主题文章,分别是《分析称新加坡总理所谓输掉世界地位属误读中国》,和《新加坡总理误读中国 什么才会输掉世界地位》,但这两篇文章也并非环球网原创,而是来自中国网。

同样在23日晚间,环球网转发新华网文章"新加坡外交部澄清李显龙关于中国言论",但对于自己是这场澄清事件主角一事绝口不提。

 附录:

凤凰网:《李显龙:中国或得到钓鱼岛 但会输掉世界地位》(环球网原文无法打开)
http://news.ifeng.com/mil/4/detail_2013_08/21/28871476_0.shtml

联合早报网:新加坡外交部斥环球网声明全文
http://www.zaobao.com.sg/news/zbo/story20130824-2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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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薄熙来案: 薄熙来案庭审再延至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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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薄熙来案: 薄熙来案庭审再延至周日
Aug 24th 2013, 10:24, by 法广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今天继续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昨天公诉人在法庭宣读王立军的证词时被薄熙来批为是"闲扯",公诉人今天向法庭申请证人王立军出庭作证。济南法院还没有公布有关王立军在法庭作证的证词。

另外,薄熙来案件中同王立军同样关键的证人谷开来却拒绝出庭作证,据业内人士介绍,中国法律允许被告人家属按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出庭作证。但是,中国知名法学学者贺卫方却并不认同上述观点。他在案件开审的第一天就在微博上发表评论指出:"依司法实践,若妻子利用丈夫职权收受贿赂,则一并追究刑责。故谷在此案中身份就超越了夫妻,乃共同犯罪人。换言之,合肥审判(薄 谷开来审判法院)有重大遗漏。 昨日审判,被告人称两次申请谷出庭作证,法庭以刑诉法第188条夫妻关系不得强制出庭为由拒绝,但若是共同犯罪人,不应同受审判么?" 他还说:"证人不出庭,证言如妖风!"

王立军应该就薄熙来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三项指控指证。针对检方对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的指控,中国另一名知名法学学者陈有西日前撰文指出,薄熙来在谷开来杀人案的指控应该不是滥用职权罪,而是包庇罪。他指出,虽然这两个罪量刑基本相同,但是构成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是公务行为。而薄 干预王立军和其他警察依法办案,目的不只是滥用职权,而是明显地为了包庇谷开来杀人案,使她免暴露免追究,最后逃避法律的打击,进一步保住自已。这很清楚 是利用职权包庇家人犯罪,而不是利用公权力随心所欲滥用职权损害公共权力的谨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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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香港传真: 中国不能成為无思考的暴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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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传真: 中国不能成為无思考的暴发户
Aug 24th 2013, 02:00, by 香港特约记者 史英强

邱震海进一步表示,每个中国人都是歷史的书写者,為祖国的经济、军事能力提升贡献力量,但「中国人」这三个字在世界文明发展史上又意味著什麼,扮演怎样的角色?中国富强起来,北京的朋友却变少,中国為什麼没有大战略?為什麼出现道德沦丧、精英出走等令人心忧的坏局面,好经济难道只能酝酿出坏品质?

据多年的观察与思考,邱震海在书中提出十三个核心问题,追问中国发展深处的矛盾及应对之道。这些问题,也是生活在这个时代的每个读者能真实感触到的。

中国崛起的过程中,邱震海认為「有两个中国在赛跑,成就中国和问题中国。前者成就巨大,后者问题也巨大。这两个兔子都在赛跑,看谁跑得过谁。问题中国跑过成就中国,没有意义;只有成就中国跑过问题中国,才有意义」。

邱震海说,三十多年过去,中国一跃為全球最大经济体,精神层面问题又回来了。「负责任的大国」,是经常被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使用的辞令。可中国游客是否在世界各地被视為「负责任的游客」?这个具体而细微的落差就是当前主要困惑的写照之一。中国到底要成為怎样的大国?中国人要成為什麼样的国民?理性,真諦在此。他也说﹕「理性很简单,摆脱情绪,直达问题核心。」比如说,理智的看待领土争议,理性反思民族性格,理性看待屈辱国史。也只有这样,才不至於看上去像一个没有思考的新进暴发户。

邱震海相信,改革需要民间倒逼的力量,例如,中国公共空间的茁壮成长,或许有赖於政治集团的开明恩赐,最主要是每一个中国人从自己价值观走向成熟,先开民智再开官智。

以民族情绪為卖点的阵营认為邱震海泼了冷水,因為在他笔下,中国的决策者缺乏歷史维度、缺乏聪明战略。这是中国大陆舆论的现实。但作為媒体人,面对左右不讨好处境的思考,恰恰是本书值得阅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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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薄熙来审判: 薄熙来当庭承认 因外遇导致谷开来携子远走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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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审判: 薄熙来当庭承认 因外遇导致谷开来携子远走英国
Aug 24th 2013, 08:01, by 法广

薄熙来在第一次对证人王正刚质证时,声称后者自相矛盾,而且与客观情况不符。证人称主动提出500万元是因为薄瓜瓜在英国留学,家庭经济压力大。

但薄熙来称当时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共办有5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薄瓜瓜也有奖学金。因此"经济困难"理由并不存在。

但是,谷开来在证词中表示,某日薄熙来说王正刚要找她,并解释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你的忙,数额挺大的。"

随后,薄熙来反驳称谷开来证词不实,表示关闭律师所是谷开来主动所为,薄本人并没有要求,而且称谷开来声称不想开律师所时"很兴奋"。

薄熙来承认因外遇导致谷开来携薄瓜瓜远走英国

薄熙来承认,因为此前发生外遇,谷开来一手操办将薄瓜瓜带到英国上中学,她本人也长期陪读。"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

在随后的陈述中,薄熙来又称"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

据目前公开庭审记录,还无法认定薄熙来指示谷开来收取500万元工程款,是否和外遇及补偿心理有关。

此前中纪委的报告中认定,薄熙来"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谷开来:之所以收钱,是因为对方做人正派

谷开来在证词中曾表示,"薄熙来为人非常厚道,对人也非常严厉,他不是一个随便收人家钱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刚的钱,是因为王正刚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们的交往在这之前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所以我们才认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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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薄熙来审判: 薄熙来否认贪污500万工程款 亲笔供词为翻供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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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审判: 薄熙来否认贪污500万工程款 亲笔供词为翻供埋下伏笔
Aug 24th 2013, 07:33, by 法广

薄熙来否认500万工程款属贪污性质

薄熙来称,该涉密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时,他已经离开大连,就任辽宁省省长。工程启动和预算请款都是他到省政府之后才发生的事情。

此外,薄熙来称自己是个比较谨慎的人,熟悉他的人都知道,和他说话时先要求对方关闭手机。

针对谷开来关于电话交办款项的证词,薄熙来称这一情节不合常理,"和一个最低水平的贪污犯的所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污犯也要问清楚这笔钱大连还有谁知道。"

薄熙来坚称,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笔钱"贪下来进行行贿"。换言之,薄熙来认为收钱行为不是贪污,而最多构成受贿。


亲笔证词为翻供埋下伏笔

2013年4月2日薄熙来的亲笔供词中曾经表示,王正刚先后两次提及500万元工程款,但第一次被自己拒绝,第二次"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开了口子",致使此款进入谷开来律所账户,造成公款私用。

薄熙来在证词中表态称"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事的发生"很惭愧,很懊悔"。

值得注意的是,薄熙来尽管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但并没有公开、正面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贪污。

因此,在8月24日庭审中,薄熙来再次推翻此前供述,虽然称此前自己所作笔录真实,但同时强调,第一,笔录从头到尾,都坚持没有贪占这笔500万款项的意思,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笔录中的表态是"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仅仅认为钱进了谷开来账户,自己应"承担一定责任"并感到"惭愧",这是"对既成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这两个方面不能说有贪占的主观故意。

薄熙来再次"强烈质疑"谷开来证词的真实性,称"不能排除"后者是出于减刑动机而指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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